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14日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為防止爛尾樓再現,會中拍板「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0點之1修正草案,強化履約保證,並要求內政部依法公告。(內政部提供)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傳真 115年5月14日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14日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為防止爛尾樓再現,會中拍板「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0點之1修正草案,強化履約保證,並要求內政部依法公告。(內政部提供)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傳真 115年5月14日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4日電)為防預售屋變爛尾樓,行政院今天拍板通過內政部研擬的3項強化履約擔保機制,包含規範買方所繳價金原則應由買方直接存入專戶,且僅限支付工程款與稅費,以及同業連帶擔保有「續建至完工後交屋」的義務。

去年嘉義、桃園及台中陸續出現爛尾樓事件,內政部因此提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0點之1修正草案。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天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會中拍板內政部修正草案,要求內政部依法公告。

行政院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內政部修正草案是為強化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避免爛尾樓發生損及消費者購屋權益,因此有3項強化履約擔保機制,一,「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部分,修正重點為買方資金繳納方式及用途限制上,規定買方所繳價金原則應由買方直接存入專戶,且僅限支付工程款與稅費,確保專款專用。

二,價金返還保證部分,政院說,草案明定以「實際繳存於專戶內之買方所繳價金」為保證責任範圍;三,同業連帶擔保部分,則強調擔保公司「續建至完工後交屋」的義務,降低爛尾樓風險。

此外,政院表示,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草案也明定建商必須在契約中詳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設置細節與管理維護責任歸屬。

鄭麗君會中指示,預售屋交易金額龐大且建築期程長,涉及廣大購屋族群的權益,因此修法透過多元的履約擔保機制,確保「專款專用」或「續建完工交屋」,同時因應環境永續趨勢,契約規範增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資訊,也能讓消費者在購屋初期便掌握未來管理維護責任,降低資訊落差。

鄭麗君提醒,內政部應依法公告新規範,以多元方式宣導修正內容,並於預售屋契約「備查」時,確實檢視相關資料,確保業者落實「履約擔保機制」,以保障購屋者權益。(編輯:林興盟)1150514